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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就其同居人或第三人之行為,代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僅以保持租賃物之用益價值,即物理上完好狀態而無毀損、滅失為限,至租賃物之經濟價值是否減損,尚非承租人保管義務之範疇。
2025-04-12
MENG CHUAN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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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就其同居人或第三人之行為,代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僅以保持租賃物之用益價值,即物理上完好狀態而無毀損、滅失為限,至租賃物之經濟價值是否減損,尚非承租人保管義務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