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損害賠償
-
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背於善良風俗,係指所涉行為違反社會倫理道德、價值意識、商業競爭秩序或一般性經濟活動中的正當經濟行為等一切社會共同生活的基本秩序。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993…
-
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保護之隱私,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237…
-
按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明定得請求賠償者,包括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是不論債務人有無供反擔保以求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債務人均得請求不當假扣押之債權人賠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926 …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為全部請求之表明,則其全部請求均因起訴而中斷時效,不因係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為補充聲明而異。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74 …
-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時效應自被害人知悉(認識) 損害程度底定時起算。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750…
-
承租人就其同居人或第三人之行為,代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僅以保持租賃物之用益價值,即物理上完好狀態而無毀損、滅失為限,至租賃物之經濟價值是否減損,尚非承租人保管義務之範疇。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603…
-
不動產經紀人未據實說明買賣標的物於契約成立前存在瑕疵時,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924 …
-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
我國民事法所定之損害賠償責任,雖於民法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