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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明定得請求賠償者,包括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是不論債務人有無供反擔保以求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債務人均得請求不當假扣押之債權人賠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926 號民事判決 請求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明定得請求賠償者,包括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是不論債務人有無供反擔保以求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債務人均得請求不當假扣押之債權人賠償,僅賠償之內容有所不同,非謂債務人有提供反擔保之義務,且僅得就其供反擔保所受損害請求債權人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規定,上開解釋於假處分亦準用之。本件上訴人主張因彭00以第138號假處分裁定聲請執行而受有損害,原審謂上訴人能聲請提供反擔保免為假處分而不為,即不得請求因假處分所受之損害,自有違誤。又債務人就假處分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者,僅係法院得否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之問題,與假處分及損害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之判斷無涉,上訴人與吳00於訴訟上成立和解同意賠償吳002,000萬元之處置倘有失當,似僅係其就該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原審逕以上訴人上開行為論斷彭00、彭00之假處分與上訴人之財產上損害間無相當因果關係,並有可議。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假處分裁定,不待確定,即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是債權人以假處分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後,於抗告程序中撤回假處分之聲請者,該假處分裁定固溯及失其效力,然債務人仍可能因債權人已實施之假處分而受損害此等債權人主動使假處分裁定失效之行為,與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3項所定債權人撤銷假處分裁定之情形無殊,債權人就假處分裁定撤回前之執行所生損害,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1條第1項中段規定,對債務人負法定賠償責任。查彭00已持其所聲請之第153號假處分裁定,對228之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聲請執行,上訴人對第153號假處分裁定提起抗告,彭00於該裁定抗告程序中,始撤回假處分之聲請,為兩造所不爭,倘上訴人因第153號假處分裁定之執行而受有損害,上訴人非不得類推適用上開規定,請求彭00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審反於上開見解,謂上訴人不得請求彭00賠償,亦非允洽。

判決全文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13%2c%e5%8f%b0%e4%b8%8a%2c926%2c20241212%2c1&lawpara=&ispd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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