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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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當事人一造於訴訟外自行委託具有特別學識經驗之人,就其專業領域提供相關經驗法則之意見或說明,而以書面報告提出於法院,以供事實認定之用,僅係「私鑑定」。因其非由受訴法院選任鑑定人命行鑑定,亦無涉親身見聞待證事實,與民事訴訟法所定之鑑定或人證,均屬有別,除經他造同意外,原則上不許將私鑑定之報告與法院囑託之鑑定意見等同視之。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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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以不實或不完整之財務資訊,無以令證券市場中公司財報資訊使用者為正確之財務判斷及決策,故本條之違法性應以該不實或不完整之資訊具足使一般理性之財報資訊使用者產生錯誤判斷及決策之危險之重大性為必要。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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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容認地上物(包含水塔、水管)興建、存在逾數十年,如予拆除是否會影響系爭社區住戶日常用水之需求?是否能遽認無權利濫用之可能?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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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之瑕疵於契約成立時即存在,已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所交付之土地與契約約定不符,非屬依債之本旨給付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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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名譽或信用,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致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得僅因法人無精神上痛苦,即一概否准其請求。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44 …
